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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何老太太的故事

《何老太太的故事》 (文/彭月枝)

81歲的何老太太臨終前在病床上受洗成為基督徒,安息時用基督教的方式處理,卻引起娘家強烈反對,並揚言若不改用佛道教方式,告別式那一天不准出殯。經過協調,第二天遂將家中的基督教追思堂(靈堂)全部撤換掉,改用傳統客家禮俗辦理。

何老太太的兒子回想起不識字的母親,去年曾經試著交代後事,要他寫下來,但何先生忌談後事,以致錯失良機,造成告別式之後還有麻煩的遺產分配問題要處理。若當初何先生順勢協助母親寫好遺囑,也許就可以省掉後面許多的麻煩。

林老先生,年近80,名下有千萬豪宅一棟,現金數佰萬元;太太年已70。兒子雖然不務正業,游手好閑,媳婦卻很孝順持家,並生有一子,為林家長孫。女兒雖已出嫁,仍不時覬覦其父財產。林老先生因已年邁,時常心想一旦不測,在其子女之揮霍下,日後其妻子、媳婦及孫子,恐無法安養天年或得到適當的照顧,而經常為此掛心不下。

事實上,除了預立遺囑的方式外,財產信託也是很好的方式。如果遺囑人想要特別照顧到孫輩、媳婦或特定之人,甚至是自己本身時,則可考慮採取「財產信託」的方式。

許多人因為沒有寫遺囑而讓子孫為分配財產而對簿公堂,或因為不瞭解法律而以錯誤的方法立遺囑或規劃財產,造成家族的紛爭,及早預立遺囑並以法律的保障角度妥善安排繼承事宜,就會減少許多糾紛產生。

如果預想到自己百年之後,親人子孫可能會因為遺產而生糾紛時,最好避免的方法,就是預立遺囑或者是財產信託。所謂「預立遺囑」是指生前對財產預先以書面為分配或處理,但必須等到立遺囑人過世後,該遺囑才會產生分配的效力;「財產信託」則是生前即將財產以契約方式,信託予特定之人,使該特定之人完全依照信託契約之約定而為該信託財產之處分、收益,並使該利益歸於信託人自身或所指定之人之謂。

預立遺囑的目的,無非在於遺囑人意願之尊重與履行。因此遺囑人為了確保其意願能被完全貫徹,遺囑人也可於遺囑中指定「遺囑執行人」或委託他人代為指定。當然,被指定的人一定是遺囑人最能信賴之人,才能讓遺囑人放心囉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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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預立遺囑之方式,依我國民法有關「遺囑」之規定,其方式有:

1. 自書遺囑

2. 公證遺囑

3. 密封遺囑

4. 代筆遺囑

5. 口授遺囑

每一種遺囑都有其必須遵守的「法定要式」,如未予嚴格遵守,恐將影響其遺囑應有之效力,故須慎重為之

關於遺產繼承相關資訊:http://www.glorylaw.com.tw/Spcolumn01.aspx?TypeID=2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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